问出具审核意见,一般以《合同审查意见书》的形式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送审合同名称; (二)送审单位名称; (三)送审时间; (四)合同的基本情况; (五)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审查修改意见及法律依据; (七)审查单位及审查人签章;(八)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第三章合同的备案第十三条区民政局法制科审核过的各类合同,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在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本原件报送法制科备案。法制科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备查。第十四条区民政局法制科负责对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审查时,可就合同有关问题向承办科室(单位)提出询问,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即时回复;需要各有关科室(单位)补充提供相关材料的,各有关科室(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第十五条合同履行完毕,应在10日内告知法制科,并报送合同履行情况说明。第十六条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科室(单位)应及时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合同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文本及附件资料; (二)合同审核、审查材料;(三)合同履行情况记载;(四)合同变更、解除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五)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六)其它认为需要归档的材料。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根据《XX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重大合同审核备案办法的通知》(XX政发【2010】53号)、《XX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审核备案工作意见的通知》(XX政发【2012】1号)、《XX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XX政发【2015】14号),合同在签订前需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核,或在合同签订后需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XX区民政局法制科负责解释第二十条附件附件一:XX区民政局合同履行情况说明(模板)附件二:XX区民政局合同编号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