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业务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和电子数据;(二)?参加局属各单位召开的重大项目、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三)?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四)?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调查和记录;(五)?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取得证明材料;(六)?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第十七条审计项目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意见。向个人或单位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没有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要注明原因。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保持人员结构合理配备。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独立审计、廉洁审计,客观公正,保守秘密。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从外部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第五章审计结果和使用第十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整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后续审计,并适时将整改情况在局内部进行通报。第二十条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向局党委汇报,并移交审计线索。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审计法和本办法规定,不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不按时报送、备案资料,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绝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举报人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