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还存在重大分歧意见;(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要求;(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十条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策法规处可以退回起草处室:(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二)有关内容存在较大争议的;(三)立法草案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第十一条政策法规处在收到送审稿、起草说明及有关背景材料15日内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述规定的,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局办公会审议;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出退审意见,退起草处室修改。第十二条未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同意的,局办公会对规范性文件不予审议。经局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经局长签发,并应以局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第十三条政策法规处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册登记、归档,并于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备案时应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备案报告,同时附正式规范性文件文本10份。政策法规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局上一年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发文的,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备案。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进行审查。对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农业局明令废止或宣布失效。第十五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局属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发布后报市农业局政策法规处备案。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表 一规范性文件项目审查表项目名称制定或修订的必要性(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起草过程(起草过程中的分歧意见及其处理办法)拟采取的措施或将要实施的制度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起草站(所)报备意见负责人签名:年月日起草处室送审意见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政策法规处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年月日表 二规范性文件审核表文 件名 称起 草单 位送 审时 间政 策法规 处审核 意见承 办人意见:承 办人签字年月日负 责人意见:负 责人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