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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9KB

文档介绍
算后,报审批机关核准。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合并决议。(三)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或团体的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自然人举办者本人身份证。(四)财务清算报告。(五)合并后机构负责人(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职任职资格证明、无犯罪承诺。(六)合并后的办学章程。(七)党组织建设材料。(八)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九)办学场地证明。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的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核准,提供下列材料:(一)终止申请表。(二)终止决议。(三)财务清算报告。(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印章。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九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办学:(一)不按规定办理招生备案手续的。(二)收费项目、标准不备案或不向社会公示的。(三)举办或变相举办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对象的学科类竞赛的。(四)超出许可办学范围开展办学活动的。(五)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担任教学工作的。(六)发生变更事项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七)财务、资产和安全管理混乱的。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其办学许可证:(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二)私自变更办学地点或私设教学点。(三)为全日制学校代理或变相代理招生。(四)组织与招生相关的测试和应试(尤其是义务教育段的小升初应试培训)。(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六)造成严重安全稳定事故。(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因举办者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举办者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对程序和材料等进行优化,实施线上申报。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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