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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培训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第三十七条有较好办学条件、较高办学水平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结合培训需求在原批准的注册地址外设立分教学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教学点应事前备案。分教学点不是独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其教学管理工作和法律责任由分教学点所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担。第三十八条两个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办学的,合作办学的双方应当均具有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资质,并严格按照合作办学协议的约定,做好教学工作。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以合作办学(或授权办学)等名义,将培训资质、培训场地等出租、出借、承包给无相关办学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办学活动。 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年检和评估制度。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每年实行年检,每三年进行评估,根据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法予以处理。第四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实施监察。第四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训项目等开展办学活动;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收费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放置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主要公开场所的明显位置,做到亮证办学,接受监督。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第四十二条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设立但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内达到要求,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估合格后,方可换发《办学许可证》。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8日起实施。原《郑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与管理办法》(郑劳社职技〔2007〕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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