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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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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可证和筹设批准书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的主要内容是:执行法律和有关政策、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财务管理等情况。十六、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参加一年一度的年检。参加年检时须提交《年检报告书》,报告内容必须包括一年来的办学情况(毕、结业人次以办理证书为准);下一年招生计划;专职负责人、专兼职教师,现有教学场地等变动情况,财产及财务收支情况等。报告须经法定代表负责人本人签署意见。十七、年检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年检合格的培训机构,准予继续办学;年检基本合格的限期整改;年检不合格的予以停止办学,并收回办学许可证。未按要求参加年检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视同停办处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培训工作应当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办学具有特色或有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支持与鼓励。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年检定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严重违反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违反教育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 2.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3.伪造、变造和擅自转让办学许可证的; 4.擅自改变教育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5.一年度内未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6.违规刊登招生广告,采用瞒上欺下、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招揽生源的; 7.严重损害教职工、学生合法权益的; 8.其他按有关规定,登记手续、材料组织严重不完备的。十八、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如需修改章程,变更名称、性质、层次、类别、校址,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改变隶属关系等,应按审批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附则十九、本办法由温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通知抄送:省教育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4年3月5日印发2008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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