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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97KB

文档介绍
开办者不履行管理责任,经教育、处罚仍拒不改正的,或私自改变经营场所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关停。Р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与管理。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每半年Р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履职到位。Р第二十八条建立定期联合检查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联合检查,现场填写《齐河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安全巡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告知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并开展不定期检查。Р第二十九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符合开办基本要求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通过在学校门口张贴公告、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现代传播手段,将科普宣教工作延伸到学校、社区、农村和家庭,引导和动员广大师生、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和保护广大群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举报,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查处。Р第六章法律责任Р第三十条明确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法律责任Р(一)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过程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加工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二)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发生传染病疫情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力、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卫生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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