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幼儿园食堂食品召回制度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教职工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包括:(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五)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六)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七)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九)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第三条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食品,应停止加工,并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二)将标识不合格食品撤出,退回供货方(三)将质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的质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五)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应当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