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安全,根据国家质监总局第98号令《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对不安全食品,制定如下召回制度:Р一、不安全食品包括:Р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Р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Р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面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Р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Р二、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Р三、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Р四、食品生产者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Р五、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Р六、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Р1.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Р2.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Р3.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Р4.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Р5.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Р6.召回的预期效果;Р7.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Р七、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Р食品生产者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Р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召回创优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食品生产者并上报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