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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论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题研究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x  |  页数:44 |  大小:51KB

文档介绍
事项,这在后文中我们有详细探讨;而行政许可的对象仅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行政审批事项在事实上是多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事项过多过滥也主要源于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法律并无严格限制。相比之下,行政许可只有可以指定法律、法规的机构才拥有行政许可的设置权,国务院部委、省级政府及以下各级政府是没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的。目前全国各地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也普遍以行政许可项目作为清理、规范和开展工作的标准。我们也期待在不久的将来,国家将进一步统一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这两个概念。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许可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那么,对规定之外的事项的审批该如何处理呢。200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办(2004〕62号)第一次在制度层面确认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存在,虽然当时未对非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概念解释,但这进一步压缩了行政许可的范围。这个概念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一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许可项目合法化,比如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的暂住证制度,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但被国办确定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后继续实施,直到2015年国家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才全面取消暂住证制度。十多年来,国务院各部委和部分省市区又自行设定了数以千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其中既有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事项,还有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事项,比如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稅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规避了《行政许可法》的监督和制约,成为滥用许可权的合法借口,这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负面效应和消极影响,饱受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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