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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审批事项分类管理的研究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57KB

文档介绍
定都散见于一些政府文件当中,是法定依据最混乱的一类。它们虽然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又必须经过审批过程,针对此类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审批,原则上我们应将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坚决清理掉,以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但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处理不掉的,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许可事项,作为地方政府是无权清理的。因为清理无非是增加与取消两种情况,擅自增加,是行政违法行为,擅自取消,是行政不作为。二者均属违法行为。2•不具备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主要有以下几类:(1)无任何依据的;(2)依据的是部门自己的文件的;(3)依据的是上级部门的文件的,主要是省主管部门和国家部委的文件;(4)依据的是省市政府文件的;(5)依据省市政府以及国务院部委规章的;(6)依据国务院文件的。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针对以上情形应该采取的措施如下:第一,针对第(1)(2)(3)种类型的审批,我们应当予以坚决清理。第二,针对第(4)(5)种类型的审批,我们应当实事求是的对待,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我们应当进行审批,但是省市政府和国家部委的规章经过了国务院的备案,国务院没有进行否定,这说明还可以暂时保留。比如西安市的渣土车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国家没有出台任何法律法规,但是现实情况是出现的问题比较大,因此对企业进行必要的规模性管理是很有必要的。对于这个问题正确的做法是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由于立法程序上的限制,法规不能及时出台。这时,作为市政府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来进行管理。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讲,这种现象在行政管理中是很少出现的,一般还是要按照程序依法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应急使用。第三,针对第(6)种类型的审批,因为是依据国务院的文件,因此,我们根据许可法第14条第二款"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取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可以认为是国务院的决定,对其进行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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