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许可条件,阻止新企业进入行业,导致一大批符合上位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无法获得经营许可,打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三)擅自设定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应当是法定的, 不能自行设定。而有些行政机关为了揽权,使管理权限最大化,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擅自将三定方案中没有职权赋予了自己。如某市政府印发《燃气管理规定》,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须经建设部门资质审查,发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并规定对该资质证书实行年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原为建设部规章设定,国务院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后未予保留,该文件有关发证、年检的规定,实际已不属于建设部门的职权。又如在某市一些涉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征信等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 一些行政机关都规定本部门可以对本系统内的企业信用等级等进行评估,与某市企业征信管理办法等规章不相符合。并且对于企业信用的评级,不应当是政府部门的职责,而应当由更具公信力的第三方评级机构来做更为恰当。还有些单位将法律明确规定为其自身的职责,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委托给下属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中介机构来承担,扰乱了行政管理原有体系和秩序。(四)擅自增设行政相对人的义务、限制相对人的权利。行政规范性文件除了不能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明显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事项外,对于增加相对人财产性或者义务性负担的事项,也不能随意增设。如某单位为了管理的方便,发文要求管线测量机构要与建设单位订立跟踪测量合同,并向其报送备案,增加了相对人的备案义务。又如,某区政府在制定智能化建筑的管理规定时,规定包括社会资本投资的建筑在项目审查前,都必须到该区信息委去咨询。还有些文件对提供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了专门指定,即明确公民办理相关手续,必须到由其指定的中介机构去,这将造成社会的不公平”。某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规定万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