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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x  |  页数:51 |  大小:68KB

文档介绍
进行合同分立、合并需要向上级执行机构申报并取得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合同分立、合并事项,在合同实施期间原则上不得调整。在取得合同分立、合并审批手续后,应做好分立、合并后的核算基础工作,按照分立、合并后的核算对象独立确认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第四章合同收入及其确认第二十二条合同收入是指客户能够认可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通过履行该项建造合同所能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以及合同执行期间以不同形式追加的与该建造合同相关的净增加收入。第二十三条确定合同总收入,在坚持本细则相关规定基础上,应将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原则有机结合,加强职业判断,确保所确定的收入真实、完整、可靠。确定合同收入的标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变。第二十四条合同总收入的组成合同初始收入,是指与客户订立合同时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扣除合同中不确定的项目后的金额。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追加收入1、?合同变更收入,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从而形成的追加收入,其调整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种:合同约定的作业内容及范围发生变化;合同约定的作业量发生变化;合同约定的费用调整;因合同变更减少收入,应结合实际情况,调减合同总收入。2、?索赔收入,是指因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若客户反索赔并在结算单中将反索赔项目直接作为结算减项的,则相应调减合同收入。3、?奖励形式追加的收入,是指客户为了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减少安全隐患,在合同中约定或与客户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增加的奖励价款,当达到或超过约定的标准,客户同意结算的款项。第二十五条合同初始收入确定条件、依据、标准(一)合同初始收入的确认条件和依据与客户签订了正式的建造合同,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即可对该建造合同的合同初始收入进行确定,签订的正式合同作为确定合同初始收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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