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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3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单独核算。Р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客户要求追加建造资产,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视为单项合同,并作为独立会计核算对象:Р(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Р(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Р当不满足以上条件的追加内容,应作为合同变更,计入原核算对象中。Р对实行一级核算的项目部,为加强项目精细化管理,避免合同中不同施工项目(如同时承揽几个施工标段)责权利不清,应按照合同分立原则对施工项目内容较多的建造合同进行分立,将其中重要的、具备合同分立条件的单项工程作为核算对象。Р如果项目部实行内部分包组建独立核算工区,且独立核算工区财务报表纳入项目部汇总的,各独立核算工区按内部分包合同作为核算对象,项目部按以下两种情况确定会计核算对象:Р(一)内部分包内容符合合同分立原则的,将内部分包合同作为分立合同核算对象,分别核算其收入、费用,将分立合同独立确认的收入、费用汇总后作为整个建造合同的收入、费用。Р(二)内部分包内容不符合合同分立原则,则应将整个主合同作为核算对象。Р进行合同分立、合并需要向上级执行机构申报并取得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合同分立、合并事项,在合同实施期间原则上不得调整。在取得合同分立、合并审批手续后,应做好分立、合并后的核算基础工作,按照分立、合并后的核算对象独立确认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Р第四章合同收入及其确认Р合同收入是指客户能够认可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通过履行该项建造合同所能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以及合同执行期间以不同形式追加的与该建造合同相关的净增加收入。Р确定合同总收入,在坚持本细则相关规定基础上,应将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原则有机结合,加强职业判断,确保所确定的收入真实、完整、可靠。确定合同收入的标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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