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Р四、停工项目在停工期间发生的支出,直接记入当月项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付工资”等科目。Р五、确定无法复工的停工项目在正式清算之日起,取得的清算收入直接记入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发生的清算费用直接记入项目主营业务成本,同时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对冲。Р第二十一条财务部门在资产负债日编制会计报表时,应按以下规定,列示有关内容Р一、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去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后,其差额为正数,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下“其中:已完工尚未结算款”中列示;其差额为负数,在预收账款项目下“其中: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中列示。Р二、计提的项目预计损失,按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余额,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对应项目中列示。Р第二十二条新旧核算方法的衔接规定Р一、2005年1月1日前开工的在施项目,财务部门应按以下规定做会计调整,经过调整后,应按本细则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核算。Р(一)原则上不调整项目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项目收入、成本。Р(二)按单个项目,将原制度下项目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直接过入新制度下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同时,按原制度下核算的项目的主营业务成本累计数,借记Р“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按项目的主营业务收入累计数,贷记“工程结算”,主营业务成本累计数与主营业务收入累计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如果原制度下该项目预收账款余额大于应收账款余额,按项目应收账款余额,借记“预收账款”,贷记“应收账款”;如果原制度下项目预收账款余额小于应收账款余额,按照预收账款余额数,借记“预收账款”,贷记“应收账款”。Р二、2005年1月1日前竣工未决算项目,按照在施项目的衔接方法进行处理。Р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Р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细则中未涉及事项按《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