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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务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8KB

文档介绍
要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五)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六)事故部门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分管领导罚款1500元,其他领导及相关人员罚款分别200—1000元。(七)若发生重复死亡事故,加倍进行处罚。第十四条发生超指标人身重伤责任事故,执行以下处罚:(一)事故损失10万元以上,扣除公司所有员工安健环风险抵押金。(二)事故损失1—10万元对照当年《安健环目标管理责任状》,扣除事故部门安健环风险抵押金。(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500元。(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罚款300元。(五)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六)对事故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别罚款500—1000元。(七)若发生同类型重复重伤事故,加倍进行处罚。第十五条发生超指标轻伤事故,执行以下处罚:(一)根据事故损失,对照当年《安健环目标管理责任状》扣除事故部门安健环风险抵押金。(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300元。(三)对其他事故责任者、部门负责人,根据情节、责任分别罚款100—500元。第十六条发生非生产性工亡事故,按本章第十三条规定的50%额度,对事故责任者、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发生非生产性重伤事故,按本章第十四条规定的50%额度,对事故责任者、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第十七条发生机械设备、港务设施、车辆交通(含外租作业车辆、外来进港车辆)、水上船舶、火灾等事故,实施经济损失赔偿的具体标准按本规定第六章执行。第十八条对生产作业现场其他各种违章、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出,按照《东港公司安全违章处罚实施细则》(附件2)执行。第十九条对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自己或他人受伤害,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实施经济损失赔偿,具体标准执行第六章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公司安全监督部研究决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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