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争议处理。 6、推进、完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 7、通报交流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情况和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8、宣传《劳动法》、《工会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组织调研、检查、研讨、培训、交流、表彰、推广等活动。9、其他有关劳动关系调整的问题。四、工作原则1.依法协调的原则。三方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应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到合法、公正、及时。2.协调合作的原则。三方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上,合作共事,互相支持。3.利益兼顾的原则。三方应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代表被代表方利益,并兼顾其他两方的利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4.化解矛盾的原则。三方在协调劳动关系过程中,有责任防止和避免劳动关系扩大或激化,努力化解矛盾。五、会议制度1、定期协调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分别安排在每年的 6月中旬和 12 月中旬。各方需要提出协调议题并附送有关背景材料,提前 15 日送达其他两方。三方首席代表应出席,与会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3 —2、临时协调会议可根据任何一方的提议随时召开,由各方确定参加会议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或其他部门人员列席或旁听。3、协调会议由三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临时协调会议由提议方代表主持。三方共同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会议记录。拟协商的具体事项及时间、地点、由主持方与另两方协商后确定。4、召开协调会议时,先由提出议题的一方介绍有关情况及意见和建议,三方共同研究讨论。每次召开协调会议时,应对上次协调会议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5.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可由主持方(提议方)起草有关文件或形成纪要,印发三方相应机构和有关企业。6.协调会议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可以暂休会,具体休会期限及下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三方商定。7、本制度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九年九月三十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