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监督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关系劳动法的基本特性一、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形式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二、劳动法的调整本位是“劳工利益本位”三、劳动法的调整原则是“权利义务法定与约定相结合”原则四、劳动法的调整机制是“法定限制约定,团体约定限制个体约定”的立法调整机制五、劳动法是不同于公法和私法的独立法律部门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主体(二)内容(三)客体——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一是劳动行为二是劳动条件(一)主体——指依照劳动法律规范参加劳动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当事人。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1、年龄条件:年满16周岁2、劳动能力条件:1、依法成立并获得民事主体资格2、能够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条件用人单位要符合法定的体力标准或健康标准;要符合智力标准或技能标准。(二)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劳动者的权利:择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劳动安全卫生权等;劳动者的义务:劳动义务、服从义务、保密义务、增益义务、损害赔偿义务等用人单位的权利:招工权、辞退权、分配权、用人权、奖惩权等;用人单位的义务:给付义务、保护义务、提供劳动条件的义务、费用偿还义务、给假义务与保姆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咨询热线内容]我姓邓,出生在偏僻的农村,自小就向往着外面那个异彩纷呈的大世界。因此,某家政公司到我们镇上招保姆时,我立即去报了名,很快就被介绍到城里一个张姓人家当保姆。我的工作主要是做饭、洗衣服,打扫卫生等。转眼三个月过去了,天气转凉,冬天来临,我不太适应这里的天气,得了重感冒,需要住院,可我又不舍得花自己那点可怜的积蓄,多次找到张家要求支付医疗费,但他们拒绝支付,并说我们的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请问:与保姆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我可以要求张家为我支付医疗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