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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研究论文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pdf  |  页数:56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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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劳资关系进而维持社会稳定的三个必要条件。一�由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在�豪投�贤�ā返牧⒎ú┺闹邪缪莸�主导者角色,使得出台后的�投�贤�ā凡豢杀苊獾靥逑殖銮苛业摹1;だ投�者权益�纳ú视肭阆颍��椭饕环降囊饧�腿ㄒ媸欠竦玫搅硕缘鹊闹厥雍捅;ぃ�则是值得推敲的。如果说工会代表工人利益的话,就应该有雇主组织来代表资方的利益,形成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博弈。。谈判中若没有对抗的组织存在,若博弈不充分,这种立法便是垄断性立法、单方强制性立法。¨�欢�质档那榭鋈词瞧笠�在立法决策过程中对等参与的缺失,企业一方的代表未能充分参与立法博弈过程,使得自身的利益诉求未能充分表达,这就在客观上决定了三方之间不可能有对等的、有效的立法博弈。相比全国总工会在立法过程中的全程参与和强势地位,企业一方明显缺位。外资企业在立法决策过程中缺乏话语权,内资企业又缺乏强有力的参与,导致企业一方的利益诉求难以在立法决策过程中得到体现。从外资企业层面而言,就在�谢H嗣窆埠凸�投�贤��草案�饭ǹU髑�见和建议递交给全国人大。欧盟商会在其《建议书》中认为:新法草案中严格的规定将限制用人单位的灵活性,造成中国生产成本的提高,最终将迫使外国公司重新考虑其新的投资或是否继续在中国的业务。如果实施目前的草案,将对中国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I虾C拦�袒嵩蛉衔#翰莅钢写�在的某些根本缺陷,如不经修改即表决通过,不仅不能解决目前的问题,而且将打乱劳动力市场的有序运转,严重削弱中国企业的竞争力,给国家经济带来负面后果,同时也会减少就业机会,最终反而会伤害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因此,我们希望有关部门慎重考虑其对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机制的影响冲击,对有关问题作���骸�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莅缸韵嗝��》,载《新民周刊》��年���铡�加李曙光:《实践对立法的修正是残酷无情的》,载《中国企业家》��年第�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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