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新办法归档范围:(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去除: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三)调整内容2、提出电子会计档案概念第三条明确:“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会计档案是电子会计档案”3、明确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1)第七条:明确“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这与原办法中的“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不同,不需报备。(2)提出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条件一是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真实二是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准确、完整、可用三是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准确、完整、可用四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安全五是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安全六是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准确、完整、可用七是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