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规定开发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3.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齐,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十、关于适用减免税政策问题根据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十一、关于本通知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问题本通知适用于各种经济性质的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其他内资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同时废止。此前没有明确规定且尚未进行处理的税务事项,按本通知执行。二○○六年三月六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6]188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开发产品按成本利润率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计算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确定为15%(成本系指会计成本)。按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计算公式为:视同销售收入额=视同销售开发产品的会计成本/(1-15%)视同销售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视同销售的收入额-视同销售开发产品的会计成本二、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