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 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 清算的总建筑面积第二十三条在清算审核过程中, 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税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填报《土地增值税核定纳税情况表》(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 虽设置账簿, 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 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 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四条销售普通标准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 1.5% ;销售非普通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 3% ;别墅、写字楼、商用房的核定征收率为 5% 。第五章清算鉴证管理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鉴证业务,可由纳税人委托具有主管部门批准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第二十六条中介机构应对不同用途的房地产开发清算项目所涉及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情况加以区分并说明情况。第二十七条中介机构对清算项目的总体基本情况、不同用途的面积划分情况、销售收入、成本及费用等情况进行鉴证。中介机构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鉴证报告》范本和内容对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供税务部门参考,并接受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清算项目鉴证工作底稿的查验核实工作。第二十八条对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回后,仍未达到清算要求的, 将不允许再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土地增值税其他事项,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