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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教育立法的基本问题研究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独特的,只有学生自己才能实现。在具体的立法指导层面,基于我国宏观性、全局性的立法理念,立法设计无法对课程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细致具体的规定。因此建议中央立法层面仅给出宏观的原则性指引,而将课程设计的自主权下放到各远程教育机构,由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门审查备案。立法原则应该主要对课程安排、教师授课方式、学生评价方式等进行指导,确保课程设计中应凸显远程教育机构自身的办学特色,注重课程安排的综合性和适用性。其一,远程教育机构的课程设计应该立足于教育市场的需求,重视自己的教育培养方式的特殊性,以培养实用性人才为宏观目标制定自己的培养计划,重视技能教育。其二,在课程的比例设计与课堂实践中,选修课应占较大比例,教师要改变传统填鸭式教学、老师主导课堂的局面,进行交互式教育重构。其三、在课程的评价层面,应该以形成性评价为主,以教师的教学经验和方略搭建支架,让学生始终处于主动体验、主动反思、主动建构的主体地位。 32远程教育的运营管理规范严格的管理体制是保障远程教育质量的关键所在,分类管理体制是目前我国对指导和管理各种教育院校的主要模式。我国将高等教育院校分为普通高等院校和成人院校两类,并且将远程教育院校归入成人院校的管理范畴,该领域的管理机制通常采用技术手段实现对网络教学内容的管理与控制。这种管理机制虽然在短时间内可以达到较高效率,但技术本身的中立性也决定了单纯依赖技术治理所存在的缺憾性。远程教育的管理应该在尊重教育行业基本特性的前提下,在社会规制的理论指引下提高水平。一方面,可以借鉴英国对于远程教育的管理体制,对各教学中心和教师建立严格的考评和管理制度,在学生学习过程中的作业评判、课堂的秩序、学生反馈意见的收集与评价等方面都要提出明确的要求。远程教育内部应该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与教育部门进行连接并定期汇报相应情况,对于定期评估不合格的远程教育机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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