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项目工程进度进行资金拨付,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超过支出预算的80%,其余2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属统筹整合的其他涉农项目,项目建设范围、资金用途、管理程序等按相关规定或已有管理办法进行使用和管理。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拨付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属于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七条市、县级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相关档案管理工作,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项目申报、审批、实施及验收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和影像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第十八条 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全面做好项目的报备工作,农业、水利等部门要协助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项目报备工作。其中,由农业、水利部门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农业、水利部门要按照“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要求,及时将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环节相关信息指标报送给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并由其按报备要求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报备。第十九条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行多方监督,并实行日常稽查、绩效考评和年终考核制度。各级政府以及国土资源、农业、水利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本地区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建设存在问题,确保建设质量、建设进度。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由上至下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工作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开展,考评结果作为各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