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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内部管理制度。勘察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Р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及省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工程设计等级为大型的勘察项目、一级边坡和一级基坑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施工图审查机构转报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站,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其它工程项目的工程勘察由项目所在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Р第二十七条对工程勘察钻机实行挂牌管理制度。钻机挂牌应符合《山东省钻机挂牌管理办法》的规定。Р第二十八条对土工试验室实行等级认证管理制度。试验室认证应符合《山东省土工试验室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相关仪器设备应进行检定。Р第二十九条实施勘察现场旁站监督、监理制度。Р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勘察监理资格的单位对勘察现场作业进行监理。Р勘察质量监督审查机构或勘察质量委员会应派人到现场督察工作质量。Р第三十条对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司钻(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实行从业管理制度。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司钻(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核发的个人从业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Р第三十一条工程勘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勘察质量监督机构报告。Р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勘察质量监督机构检举或投诉工程勘察质量、安全问题。Р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和工程勘察企业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Р第五章附则Р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Р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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