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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收人员不得少于7人,业主人员比例不得低于总人数的50%;(八)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九)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按照工程量情况作出决算书,并进行公示。(十)申请人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结算工程余款。第二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及查勘结果,提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计划建议,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没有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出计划建议,并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导下,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二)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三)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1、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2、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书面确认证明;3、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证明。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还应提交委托审价单位出具的《预算咨询建议书》。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后,专户管理银行依据备案证明和申请人的要求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资金分批划转至维修单位。(五)申请人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六)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施工企业等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验收人员不得少于7人,业主人员比例不得低于总人数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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