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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解释-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x  |  页数:47 |  大小:2916KB

文档介绍
否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否成立有一项真正的合同;契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为一有效合同;当事人所订立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合同,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何种有名合同;当事人之间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如何。总之,合同解释之目的即为探寻当事人真意,以确定合同内容。但何为当事人真意?又有意思主义(主观解释)与表示主义(客观解释)两种不同理论。(二)关于合同解释目的的两种不同理论法律行为由两个方面构成,一为主观的、内在的意思;另一为客观的、外在的表示。在意思表示行为完全符合法律对其构成要素的要求时,自无意思表示解释的必要,但常见的是意思表示行为不完全符合法律的要求,行为人的外在表示与内心的意思也往往有一定的差距,所以需要对其进行解释。在解释契约时,究以当事人内在的意思为准,还是以客观的、外在的表示为准,此即为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争论焦点。l、意思主义理论意思主义又称“主观主义”,其基本思想源于18世纪德国的理性法学派,19世纪时在德国的法律行为学说中居支配地位。按照这一理论,意思表示的实质在于行为人的内心意思,法律行为本身不过是实现行为人意思自治的手段。当时该理论的代表人物萨维尼认为,“在法律行为中,必须将内心意思看作是唯一重要的因素,仅仅因为它是内在的、看不到的,所以才需要有对其之表示,使外人识别”。基于这样的认识,在法律行为解释问题上,意思主义主张: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仅在于发现或探求行为人的“真意”;而在探求时,应从当事人订约时的主观意图去认定。假定从订约时或订约后的各种客观情况去推定,只能证明一般入在该当事人的地位或可有某种意思,而不能发现他们的真正意思。意思本身应视为唯一重要的、产生效力的事物。只是因为意思是内心的、看不到的,所以,我们才需要借助于一个信号使第三人能看到,显示意思所使用的信号就是表示。①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7页。.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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