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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毕业论文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是对于规章,我国司法实践中只是“参照”适用,人民法院等机构应享有对规章内容的审查权以及是否适用规章的决定权。(2)它们应系“基于法定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其他规定中关于事业单位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作岀解释性、细则性规定”o[20]当然,从长远来看,把“特别规定”的范围完全限缩在《劳动合同法》第96条所规定的三种法源之内,应当是规范聘用合同更为理想的做法。笔者认为,当前较为可取的做法则是由国务院尽快制定岀台专门的行政法规,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或者《事业单位劳动(聘用)合同条例》,针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殊性,作出相应的特别规定,以及时因应实践中聘用合同适用法律的急迫需要。结语: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进行准确的法律定位,是确立其法律适用模式的前提条件,两者互相关联。笔者认为,在对聘用合同进行法律定性时,既要看到其与劳动合同的同质性,更应关注它自身的特殊性;在确立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模式时,既要看到其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规定的必要性,更应关注它适用特别规定的重要性。建立一套完善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律规范,是完善我国社会转型期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在明确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模式以后,紧接着需要讨论的,便是在实务操作中我们如何运用这一模式来具体规范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关系问题。无疑,这是一个极为庞大和复杂的理论课题,有待于学界同仁对此展开进一步的研讨。注释:[1]参见杨景宇、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96页。[2]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的聘用合同,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中已被直接称为“劳动合同”,但为了讨论问题的方便,本文仍称作事业单位“聘用合同”。[3]《中华人民共和国奋务员法》第106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屮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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