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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解除后的彩礼返还问题-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x  |  页数:44 |  大小:124KB

文档介绍
对山东26个县市的调查数据为例,指出了现行的法律规定与民间的彩礼风俗习惯在彩礼的性质认定、彩礼返还的义务主体、彩礼返还的比例、原因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指出法律对彩礼返还的规制应该借鉴民间彩礼习俗、尊重民间彩礼习俗,从过错角度、双方同居情况、女方怀孕生育等情况确定返还的比例。①实务界对彩礼纠纷也提出了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裁判方法,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武钦殿法官在《整体性审判方法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基于对一起返还彩礼案处理过程的分析》中指出,对于彩礼纠纷的案件应采用整体性的审判方法,在审判中,要把具体案件与整体社会关系协调处理,在审判过程中注重社会效果,引入情理因素,并将法律与道德习俗、民间习惯相协调,法官兼顾情、理、法,运用多种裁判方式,最终实现审判的整体效果。②我国大陆的立法在《婚姻法解释(二)》之前将婚前给付的财物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禁止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给付的,如买卖婚姻及婚姻索取财物的,对于该类性质的给付国家予以没收,还有一类是一方自愿赠与给对方的,按赠与关系处理。2.国外研究综述国外的立法也对婚约及彩礼问题多有涉及,但规定也不尽相同。《瑞士民法典》规定:订立婚约的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失败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当事人返还赠与物;一旦赠与物灭失毁损,无法返还原物,则依据不当得利制度处理,按照市场价值,把赠与物折算成金钱。如果一方存在过错,而解除婚约的,另一方还可要求损害抚慰金;而《日本民法典》这样规定:在缔结婚姻失败的情况下,不论哪一方有没有责任,只要没有达到彩礼赠与的本来目的,受赠人就属于不当得利,就应该返还赠与的彩礼。因为,这些彩礼的赠与是有目的的,彩礼的接受自然也表明了默许,一方①康娜:《婚约彩礼习惯与制定法的冲突与协调--以山东省为例》,《民俗研究》,2013年第1期。②宋豫,陈苇:《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重庆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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