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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优先权制度探究论文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从前述优先权的演进看,优先权可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权是优先权人就债务人全部财产即总财产优先受偿。如受雇人工资可优先就雇佣人的总财产受清偿;国家税款可就纳税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劳工意外死伤的事故受害者及其继承人,对医疗、药品和丧葬费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暂时丧失劳动力赔偿等,对雇佣人全部财产优先受清偿。特别优先权是优先权人就债务人特定动产或不动产优先受偿。它又可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动产优先权按照立法理由,从法国民法典看,大致分成四类一基于明示或暗示设定的质权而创设的优先权。包括1质权人优先权。债务人将其动产交付债权人作为债务担保时,债权人对该动产享有优先权,但须具备一定条件,债额达到500法郎时,债权必须以公证书或私证书来设定。 2旅馆优先权。旅馆对旅客所携带的行李或其他物件有优先权。 3运送人优先权。运送人对于托运人因运输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就托运的货物有优先权。二基于因债权人加入债务人财物而增值或增加所创设。包括1动产出卖人优先权。对于尚未付款的动产的价款,如果动产在债务人占有中,出卖人就该动产应先于买受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2种籽出卖人优先权。种籽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就种籽的收获有优先权。 3不动产出租人优先权。对因租赁合同产生的债权,出租人对承租人置于不动产上的物件有优先权。三基于保存费用而产生的优先权。债权人支出保存费用,而使债务人财产得以保存的,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保存的财物的价款有优先权。四基于公平正义原则而设立的优先权。如被害人对于加害人因损害赔偿保险所得保险金有优先权。四、优先权与我国民法的完善前述内容表明,优先权的创设有其客观基础,表现着一系列的立法基础或设定理由。从价值选择角度看,是以一种特权来破除债权平等。按债权平等原则,同一债务人有几个债权人,全部债权人从债务人的总财产可以平等得到清偿,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应按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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