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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论文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59KB

文档介绍
能使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形成以出租人与第三人的同等条件为内容的合同。第二,明确规定承租人有直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出租人之间买卖关系的请求权,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符合Р“两便”原则,有利于彻底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规定承租人只能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租赁物的合同无效,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关系,不仅耗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极易出现出租人以种种理由使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无法得到实现的问题。如出租人往往会以租赁物不出卖为由,或以承租人期届满后再出卖为由来对抗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此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再也无法实现,由此导致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Р基于上述理由,故笔者主张,必须规定承租人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买卖租赁物的合同无效的同时,有权直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出租人之间形成的以出租人与第三人的同等条件为内容的买卖租赁物合同,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Р1王利明著:《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69页Р2马原著:《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第256页Р3马原著:《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第255页Р4马原著:《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第205页Р5马原著:《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第207页Р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Р7参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Р8王家福著:《民法基本知识》人民日报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版第165页Р9马原著:《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第248页Р10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Р11参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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