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警察权宪法监督制特征探究论文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17KB

文档介绍
制度,在警察体系内部也引人人民监督员或称之为人民侦查员制度,即在诉前的侦查阶段吸纳社会公众参与,尤其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采取限制和剥夺的强制措施时,由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制约的民主制度。其宪法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人民侦查员制度具有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享有广泛的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警察权的行使也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46条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替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直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这些都是实行人民侦查员制度的宪法和法律的依据。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记载着人民权利的纸。人民的权利真正得以实现,最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途径和载体,从纸上落到实处。否则,人民的权利只能是一句空谈。实行人民侦查员制度,就是为了落实宪法和法律的上述规定,为人民群众行使对公安工作的监督搭建一座实实在在的桥梁,通过这种制度化的刚性程序,将警察权的行使直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保障人民监督权利的行使,促进人民民主的经常化、程序化、制度化。第二,人民侦查员制度具有坚实的宪政理论基础。建立人民侦查员这种由社会公众监督制约司法活动的民主制度,其基本的宪证理论基础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对国家权力实行监督制约和司法的民主性的理论。具体地说,着重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权力的监督制约理论。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