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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4、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发企业用款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的实地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拨付通知书并通过信息系统通知监管银行,对不符合条件的,向开发企业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管理机构同意拨付的,监管银行应依据管理机构同意拨付的通知书,在一个工作日内拨付核准使用的监管资金。第十六条监管账户累计进账金额未达到资金监管比例时,开发企业与买受人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已履行相关手续的,开发企业可向管理机构申请从监管资金中退回相应购房款,管理机构凭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撤销证明通过信息系统告知监管银行即时解除对该房款的监管。监管账户累计进账金额超过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时,开发企业与买受人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由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第十七条监管银行应保证专用账户内资金的安全,加强与管理机构的协作,建立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利用信息系统实现预售项目销售量、预售资金存入支出等信息的即时传递与数据交换,并按照要求向管理机构报送专用账户预售资金的出入账信息,配合管理机构对预售资金存入及支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管银行如发现商品房预售资金未进入专用账户或其他影响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事宜,应及时告知管理机构。第四章预售资金监管的解除第十八条开发企业办理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应当到管理机构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通知监管银行解除预售资金监管,并出具同意解除监管通知书,解除监管后的账户及剩余资金,由开发企业自行处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向开发企业出具不予解除监管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五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九条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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