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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的项目建设资金第三方监管。预售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内容及范围支取,确保预售资金用于本项目建设,监管账户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监管资金总额的5%。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预售资金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符合预售资金使用条件的,监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拨付意见。第十九条监管机构应当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入账情况、建设工程进度与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管银行应当按月将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情况报送监管机构。第二十条监管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对监管机构核准使用的金额进行对应拨付,并对拨付情况签字确认。第二十一条监管银行应当与监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网络平台,监管机构可实时查询项目预售资金的归集、拨付、余额、使用等情况,防止预售资金体外循环。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资金进行冻结或划转的,监管银行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监管机构。第二十三条开发企业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首次登记后,持《不动产权证书》向监管机构书面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收存和使用预售资金、逃避预售资金监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规行为,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监管资金拨付,同时将不良信息计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暂行关闭项目网签系统,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监管银行未履行监管协议、擅自拨付监管资金的,监管机构终止其监管资格,同时通报监管银行的上级主管部门,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监管资金,监管机构并可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监管机构和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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