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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则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19KB

文档介绍
发企业出具监管机构盖章的《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监管通知书》各一份。Р 监管银行根据终止资金监管信息和《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监管通知书》,撤销对该项目预售资金的监管。Р Р第三章监督、检查及管理措施Р Р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Р (一)监管机构可通过自行定期检查、监管银行反馈或资金监管系统风险预警提示等渠道调查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和使用情况。认为有必要的也可通过实地查看,召开由监管银行、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参加的会议等方式进行调查。Р (二)监管银行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预售资金收缴和拨付汇总情况以表格形式(电子和纸质)提供给监管机构。Р (三)监管银行如接到监管机构停止拨付预售资金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办理拨付业务。Р (四)有关部门对专用账户进行冻结和划扣时,监管银行应出示证据证明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将有关情况于当日书面告知监管机构。Р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办法》及违约行为的处理Р (一)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由监管机构通知监管银行不予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Р 1、未按规定将定金或房价款存入专用账户的;Р 2、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Р 3、提供虚假资料逃避监管的;Р 4、未按项目用款计划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Р 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Р (二)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合作协议约定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可按协议约定,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Р Р 附则Р Р 第二十六条适用范围Р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含保税区、高新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适用本规则。Р 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可参照执行。Р 第二十七条实施时间Р 本规则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实施。Р规则A0Р1Р201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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