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不符合项和不符合产生的根本原因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以及验证和关闭等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第二节质量趋势分析和质量保证趋势分析第五十一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质量趋势分析和质量保证趋势分析的范围,质量趋势分析和质量保证趋势分析控制范围,负责部门及其职责。第五十二条质量趋势分析的范围应包括对质量控制、质量控制监督、外部监督中发现的或由其他人员发现的不符合项的趋势分析。质量保证趋势分析的范围应包括对质量控制、质量控制监督、质量保证监查、外部监督与监查、管理部门审查中发现的或由其他人员发现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不符合的趋势分析。第五十三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分析资料的收集和汇总、分析频度和方法、分析报告、分析结果的响应行动等质量趋势分析和质量保证趋势分析控制范围中的各个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第三节内部审查第五十四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在完成全年质量保证监查计划后,每年至少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组织和主持一次内部审查,对质量保证大纲及质量保证大纲程序的持续适用性和实施状况进行综合审查,并应确定内部审查控制的范围,参加人员、部门及其职责。第五十五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主要审查内容的确定,增补审查的时机选择,审查的准备和实施,审查报告的表式、内容、编制、审核、批准与分发,审查后续行动等内部审查控制范围中的各个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并由此产生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国防科工委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防科工委申请行政复议。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