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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科工计[2013]1017号2013年8月23日)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82KB

文档介绍
批、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协助国防科工局做好本地区内项目的过程监督。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防科工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项目国拨资金等处罚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资金的;(二)转移、挤占或挪用项目资金的;(三)擅自改变建设目标、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四)未按批复的建设目标完成建设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八条项目主管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国防科工局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九条国防科工局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发布施行后,原国防科工委和国防科工局印发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科工法字〔2000〕717号)、《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军工投资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科工计〔2004〕1101号)、《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军工投资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科工计〔2005〕408号)、《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科工计〔2006〕1020号)、《军工建设项目责任制暂行办法》(科工计〔2011〕645号)、《军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暂行办法》(科工计〔2012〕1189号)、《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科工计〔2012〕1391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防科工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新增工艺(仪器)设备明细表(略)2、招标方案核准意见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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