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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管理标准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69KB

文档介绍
作率298.5%;没有继电保护人员责任的保护不正确动作事故,没有原因不明的保护误(拒)动事故。4.&2.2高频等纵联快速保护投入率达到100%,运行率达到95%以上(按单套保护统计)。4.8.2.3全部保护设备定检,部分检验完成率295%,主系统保护设备定检,部分检验完成率达到95%(完成率指标不实,自行简化项目,检验超周期,试验报告记录不全等均视为未达到指标)o4.&2.4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中出现异常及缺陷规定:12小时必须到现场处理并投入。4.&2.5按规定要求填报各种报表及不正确动作事故检查分析报告。4.&2.6按电网要求及时安排保护改定值工作(按定值单规定时间)o4.8.2.7不发生因保护人员责任造成的电网稳定破坏,大面积停电事故及省公司安监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事故。4.&2.8以上安全运行指标均考核合格,可按下列标准奖励:330KV电气元件(线路)在10台(条)以下者,每年奖励2000元;330KV电气元件(线路)在10台(条)以上者,每年奖励3000元。4.9附则4.9.1集团公司系统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安全技术项目等奖项山厂部根据集团公司评选条件,组织评选上报,并根据上级批文进行奖励。4.9.2本标准中有关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国务院、国家经贸委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法规执行。划定事故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准确清楚,既不能推卸责任,也不能由某个人大包大揽,要与贯彻分级责任制结合起来。4.9.3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4.9.4对检修承运公司和多经公司的不安全问题参照木规定有关条文执行。4.9.5対一年内重复发生性质严重的同类事故或虚报、隐瞒事故的部门,按事故定性升高一级加重处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9.6木标准条文中与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条文发生冲突的以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条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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