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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网企业如何应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思考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电项目不属于电网企业存量配电设施。”这一条规定未明确违规建设的定义、范围、起始时间等,容易导致执行中存在误差。(四)“处于试点范围内,电网企业已获准并开工,但是试点批复时实际完成投资不足10%的项目,应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电网企业应将该项目资产通过混合所有制方式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针对这一条规定,为避免产权混淆,已开工项目不应纳入增量配电网试点。(五)“由于历史原因,地方或用户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运营的配电设施,其资产权属关系依据相关法律关系确定后,可纳入增量配电业务。”历史原因已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运营的配电资产,已属于电网合法资产,不应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六)“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开展具涞绻δ艿墓婊220千伏增量配电业务试点,试点范围不限于用户专用变压器。”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有序放开增量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明确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千伏及以下电业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此条突破了原规定配电网范围。(七)“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规划管理职能。对于已经批复的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组织试点项目规划制订工作。对于园区类试点项目,经授权或提出申请可由园区管委会或区县政府代为履行,规划职能不应委托电网企业或任何潜在投资主体代为履行,但鼓励电网企业和相关投资主体提出规划建议。”增量配电网规划应由省级部门主管,权利不宜放在省级以下部门。五、对电网企业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工作建议综上,改革势不可挡,对电网企业而言,为主动适应改革,争取最大市场份额和利益,电网企业应主动出击,有序推进增量配电网项目建设,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项目优选,做好潜在试点区域供电服务,全力参与试点项目业主竞争,统筹推进增量配电网项目公司运营。积极参与和配合政府推进增量配电网价格核定,力促构建健康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主动适应改革和监管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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