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省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服务试行方案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40KB

文档介绍
息披露规定》、《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规定,定期向江苏能源监管办报送配电区域内供电服务相关信息。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具体要求如下:J0bm4qMpJ9(一)报送内容1.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2.提供电力社会普遍服务的情况;3.执行配电电价、销售电价的情况;4.供电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5.电力安全生产情况;6.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第十节其他要求增量配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用户科学、合理和节约用电,提高电能使用效率。XVauA9grYP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增量配电网企业应予以配合。bR9C6TJscw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江苏能源监管办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或开放相应系统权限。pN9LBDdtrd增量配电网企业可自愿退出配电业务,退出前应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申请退出前妥善处理配电资产和所有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将历史购电费清算完毕,并将历年信息档案、购电合同等资料移交给接收企业,相关资料报政府相关部门及上一级电网企业备案。DJ8T7nHuGT第四章监管措施江苏能源监管办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增量配电网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当如实提供。QF81D7bvUA江苏能源监管办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增量配电网企业进行检查;(二)进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增量配电网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江苏能源监管办有权责令增量配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