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非住改商)(房屋使用人姓名或名称)使用的广州市(房屋地址),由(出租方)出租的(产权方)的房屋,可临时作为生产(经营性)场所使用。经营者在使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本场地使用证明仅用于工商登记使用,不作为对建筑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经营场所所在建筑或要求无条件恢复原场地使用性质的,本证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补偿依据。经营者出现违法改变房屋结构等情形的,出具本证明的单位有权宣布本证明无效,并通告相关部门。发证日期:年月日发证机关:本证明文件一式三份,一份留发证部门存档,一份交工商登记机关存档,一份交申请人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