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Р1、申请人对申请登记(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不在政府设定的《禁设区目录》内。申请人和房屋产权所有人承诺不以该住所办理营业执照为由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Р2、申请人承诺,在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Р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Р 4、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有关规定,并就本住所涉及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已征得全部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Р申请人对以上承诺事项负责,若违反承诺,自愿接受审批、监管部门的处罚,直至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承担不履行以上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Р申请人(签字): 房屋产权所有人或合法支配权人(签字): Р年月日年月日Р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填写说明Р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Р1. 新设商事主体不需填写统一社会信息代码(注册号)一栏。Р2. 联系电话一栏,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Р3. 个体工商户仅填写经营场所Р4.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的,住所与经营场所栏均需填写,有多个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可自行按序号填写。Р5. 申请人(房屋产权所有人)为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Р6. 设立商事主体的,申请人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申请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Р7. 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