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x  |  页数:2 |  大小:75KB

文档介绍
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商事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住宅业主和商事主体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一、      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     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三、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四、    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业主(签名、盖章)商事主体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注:1商事主体设立登记或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涉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填写此表。  2、商事主体申请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投资人是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3、业主和商事主体申请人为承诺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如经营登记机关查实为虚假承诺的,登记机关可依法撤销登记行为。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