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Р(适用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或场所)Р兹有位于南通市如皋市白蒲镇村(社区) 组号(位置)的房屋,使用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为生产办公经营用房;所有权属于所有。Р上述房屋的建设及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同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Р特此证明。Р (此证仅供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使用)Р证明单位盖章:Р年月日Р说明:1、本证明仅适用于申请将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之情形,供工商注册登记时替代房产证复印件。Р2、本证明由房屋(场所)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出具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