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名称住所(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三、符合《绍兴市住宅临时用作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四、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五、遇拆迁时服从配合,不索取政策以外的拆迁补偿费用。申请人:年月日住宅所在地居民委会(社区)或业主委员会确认意见年月日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