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住改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1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名称住所(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申请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3、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