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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城市社区服务业运行机制改革的思考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织的培养。据资料显示,中国每万人拥有的社团数量为1.45家,这个数字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其他发展中国家。法国的每万人非营利组织数是l1O.a5,日本是97.19,美国是51.79,印度为lO.2l,巴谣是l2.66。这就使得社区基本不具备一个相对独立的实体进行经济活动的能力,自我发展相对缓慢,不能有效地开展社区活动。我国社区非营利组织力量薄弱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我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不重视,在政策上尤其在税收政策上没有给予相应的扶持和帮助,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界定非营利组织的地位。二是我国许多非营利组织的产生不是社会选择,而是政府选择的结果,多少还存在着对政府的依赖,致使非营利组织自身的服务意识不强。三是我国社区非营利组织的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相对不高也制约了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6.社区服务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区服务业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现象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社区服务业法律法规的空缺。例如我国非营利组织有了一定的发展,但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非营利组织法》;我国也没有相应的《慈善法》和《捐助法》,捐助者在捐助的同时还要担心被税务部门盯住,以免查税和征税;另外政府部门也没有出台企业向志愿服务组织捐助的税收优惠法规。(2)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够细化、缺乏操作性。1993年民政部与中央13个部委局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要求有关部门对社区服务中的经营性服务提供营业执照、税收减免和用房优惠等政策支持,但在具体落实时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主要是因为对便民利民服务项目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不少便民服务挂社区服务的名就享受优惠不挂就没有优惠。另外对有偿服务或经营性服务养无偿服务的标准和比例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使得社区服务中大量开展的便民利民服务与有关职能部门的登记、审批、缴税、许可等管理规定发生冲突,使优惠政策落实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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