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为有权论者的印证,原文如下: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或者说,有没有法条中出现“应当解除”的文句呢? 的确,我注意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面有“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条应当认为是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依据。当然反对者可以认为是特例讨论中网友提供了相反的判例和文章,但我认为发表的判例和文章能得以发表的原因是由于“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而人咬狗不一定是真理,但许多人认为即然发表了就是真理且相信者越来越多。大量正确判例因为太正常而不可能被写成案例和文章发表。而专家学者认为这是不言而喻的不愿多费笔墨。这更坚定了我写本文的决心。六、结束语法律赋予了一方当事人单方直接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并没有剥夺其通过诉讼解除合同的权利。如何才能最有效的保护自已的权利避免风险,当事人有了更多的选择,法院不应过多限制和干涉。现实是多姿多彩,不断变化的。相比而言法律规定总是苍白空洞甚至滞后谎谬的。何况我们的法律尚不完备。许多时候死扣条文就会无所适从,或得出完全违背立法本意的裁决。而一个法官是不能拒绝裁判的。一个法官不仅不能象生产队长那样随意而为,也不能仅仅满足于从法律中找出条文生搬硬套。她应当精研法理,直抵立法者之本意。合同法司法解释全文合同法司法解释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