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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讲座-课件(PPT讲稿)

上传者:菩提 |  格式:ppt  |  页数:2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注重解释的实践性(3)注重解释的理论性(4)注重解释的国际性性(5)注重解释的民主性(6)注重语言的通俗性三、解释的主要内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主要涉及合同法的五大问题,共计30个条文。主要针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作了解释。综观此次司法解释,彰显了司法解释的指导性和针对性,及时吸收了司法实践中的积极成果和成熟的理论,形成了富有时代特色的几个“亮点”。(一) 合同的订立 1 、合同订立的条款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订立的形式(1)合同签订三形式,口头、书面和行为(事实合同)。(2)悬赏声明可构成合同。(3)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般以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没有约定签订地,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 一般以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4)合同签署三方式:签字、盖章或手印(5)格式合同和示范性合同格式条款如果对当事人一方不利,可用三种方法救济: 第一是合同条款不醒目。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第6条,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殊标志。如果记载不明确的说法成立, 该条款视为未订立,这个责任条款就不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第二是虽然这个责任条款采取了显著的标识,但是这个责任条款是个恶意责任条款,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该条款无效。第三是由对方当事人撤销该格式条款。这些方法是可供选择的。因为撤销合同作为一个单独的诉讼, 成本计较大。(6)交易习惯的认定凡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的行为地习惯、领域习惯、行业习惯,还有双方或当事人各方经常习惯使用的交易规则,都可能被认定为“交易习惯”。注意其举证责任(本质上是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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