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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百一十二条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16KB

文档介绍
合同终止的时间等问题。不定期租赁赋予合同当事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租赁合同是在人们的经济生活和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合同。?它可以在自然人、法人之间调剂余缺,充分发挥物的使用功能,最大限度的使用其价值。通过租赁,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的利益可以同时得到满足,?因此,租赁是现实经济生活中较为重要的一种经济形式。目前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有些交易行为,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的租赁、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等形式,是否用本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加以调整,在起草合同法的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有的人认为,上述几种经营形式从实质上讲是租赁,应该由租赁合同调整;也有人认为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分析,?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多地是对土地的使用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最高可达到7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它是一种用益物权,各国一般都将这种土地使用权通过物权法来调整。本章规定不适用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问题,?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具体规定,?只是在少数地区进行试点,?它是为了便于各级政府进一步盘活存量用地的一项措施,它还有待于在试行中不断总结经验。对于企业的租赁经营合同与本章规定的租赁合同是不同的,?表现在,一是企业租赁的当事人一方是企业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另一方则是本企业的职工,他们之间本来就有一个内部有时还须由有关部门批准;?三是租管理的关系;二是合同订立是以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的,赁的标的是整个企业,而不是某一特定的财产,是人财物、产供销、资金、技术、经营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体,承租人获得的不仅是对财产的使用权,而是一种经营权;四是承租人须以自己的财产向企业提供担保;五是按照合同的要求,合同终止时,企业的价值须大于租赁时的价值。从上述特征中可以看出,本章规定的租赁合同不能适用于企业的租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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